诉讼阶段,天津雪豹公司坚持主张江苏雪豹公司申请“雪豹”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据该公司称,其于1999年成立时,即专业从事电动车研发及生产,而且最早从2000年2月开始,就在电动车或与之类似商品上使用和宣传“雪豹”商标。为打造“雪豹”品牌,该公司已投入了大量精力,其“雪豹”品牌电动车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亦因此迅速提升,并且已销售至全国大部分地区。 对于商评委“难谓存在恶意抢注”的裁定结果,天津雪豹公司提出了质疑。其表示,江苏雪豹公司所称于1993年在第12类相关商品上申请了“雪豹”商标,其实已于2003年12月16日被天津雪豹公司提出撤销3年不使用,并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虽然江苏雪豹公司向商评委申请了复审,但在该“雪豹”商标到期后,江苏雪豹公司并未向商标局申请续展。对此,天津雪豹公司认为该“雪豹”商标并非因为续展而无效,而是因无法提供使用证据而无效,商评委将一个已经无效并且未被使用的商标作为“不存在恶意抢注行为”结论的依据,属事实认定不清。 作为该案第三人,江苏雪豹公司针对天津雪豹公司上述主张,向法院进行了答辩。据其辩称,其前身江阴市雪豹精细化工厂曾于1993年向商标局申请了34件“雪豹”商标的注册,之所以未续展旧有商标,而重新在第12类电动车等商品上申请“雪豹XUEBAO及图”商标,是基于企业商标战略考虑,故不能因此否定该公司对“雪豹”享有的在先权利,更无从说起其属于恶意抢注。况且,其早于1999年即开始生产“雪豹”品牌电动车配件,并于之后成立了“江苏雪豹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专业从事“雪豹”品牌电动车的生产,目前其“雪豹”品牌已经成为电动车业内的知名品牌。 此外,江苏雪豹公司还称,至迟于1997年,其“雪豹”商标就在天津市具有了极高知名度,天津雪豹公司对此不可能不知晓,然而该公司却在1999年以“雪豹”为字号注册公司,其明显具有“傍名牌”的恶意。 据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日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记者还从商标局了解到,天津雪豹公司于2003年2月26日提出在第12类电动车等商品上的“雪豹XUEBAO”商标注册申请已被该局驳回,目前正处于商评委驳回复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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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申请的过程中能使用。但一般不会受法律保护。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若未经注册而在市场销售,属于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对其处相应的行政处罚,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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