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案例分析之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被告侵权案

2020-04-22 11:38:26
推荐答案

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22 回复

专业分析:

1992年7月3日,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在上海《每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企业广告语,要求文字短小简洁、流畅、易记、易上口,充分体现“东方”的企业形象。奖励办法为:一等奖1名,奖2000元;二等奖2名,各奖500元;三等奖3名,各奖200元;纪念奖20名,给予一定奖励。截稿日期为同年7月27日。原告王定芳阅看该征集启事后,在规定投稿期限内,以“世界风采,东方情韵——上海东方商厦”一稿应征。届时,被告共收到应征广告语3万余条,经初评、复评、终评,原告应征广告语经到会专家润色修改为“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后被评为二等奖之一。 同年9月4日,被告在上海《解放日报》上刊登企业标志、广告用语评选结果公告,宣布“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作者王定芳。被告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1993年1月8日,原告接到被告工作人员的电话后,始知自己应征广告语被录用获奖。两天后,原告参加了被告举行的开张典礼。 在庆祝晚宴上,原告应邀上台畅谈了获奖广告语的创意构思,并接受了被告颁发的“录用奖”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事后,原告发现被告已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袋等处使用该广告语,遂向被告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原告于1993年7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著作权归其所有;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该广告语的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以被告半年营业收入逾3亿元为理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被告上海东方商厦辩称:广告语是商务标语,而非著作权法所指文字作品,故原告本不享有著作权;被告所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属悬赏性质,双方权利义务一经实现,均不应再提任何主张;被告以奖金形式支付报酬后使用原告创作的广告语,是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更无需赔偿原告任何损失。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展开更多

针对案例分析之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被告侵权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010年,苹果向法院请求判决“iPad”商标权的所有权,并向深圳唯冠索赔相关费用。该案在2010年4月19日受理,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苹果方承单诉讼费用。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请能度否得到支持,主要有以下三个条知件: (一)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是必须共同进道行诉讼的当事人; (二)是否同意追加; (三)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追加(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权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