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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之如何界定著作权使用还是商标使用呢?

2020-06-23 17: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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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回复

专业分析:

对于浙江某的辩解,李某某的代理人冯绍杭认为,浙江某只对《龙族兄弟》及相关动漫剧拥有著作权,龙太子只是该著作和动漫剧中一个主角的名字,浙江某对其没有排他权利。“如果按照被告的逻辑,《西游记》里早就有龙太子存在,是不是对方也不能用?”冯绍杭说,浙江某将尚未核准注册的“某”用在童装产品上,明显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侵犯了李某某的商标权。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知识产权鉴定专家魏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浙江某与李某某注册的商标音同义同,注册类别也同在25类,应该认定为相类似,并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解,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李某某的在先商标权利应予保证。 那么,“龙太子”商标是否与浙江某的著作权相冲突呢?魏教授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完整的作品或者作品中具有原创性、版权性的部分。如果是作品中的某一人物名称、某些段落或者某个词句,不能认定为具有著作权。 “并非与相关作品扯上一点儿关系就能达到著作权的保护标准,所以一般说来不存在著作权和商标权相冲突的情况。”魏教授说,倘若有证据证明相关商标的确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则依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有可能在一定范围内排除商标专用权。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存在在先权利是关键所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形势对浙江某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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