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叶XX将自己创作的获奖小说《马文的战争》的电视剧版权转让给北京某影视广告公司,双方在约定中明确,叶XX“不承诺某影视公司或该公司聘请的编剧以含电视小说和电视剧本在内的任何文字形式出版根据该小说改编的文字作品。”此后,陈X受制片方聘请,将《马文的战争》改编成剧本。2008年10月,《马文的战争》一剧在全国多家卫视热播。但10月25日,叶XX到南京Y书店逛了一趟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叶XX发现,该店在卖一本名叫《马文的战争》的书,但作者不是他,而是陈X,这本书的内容,正是陈X的剧本。随后,叶XX立即向南京钟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并委托律师打电话给Z出版社,指出陈X的小说侵犯了他的著作权。2008年11月24日,Z出版社发出通知,要求各相关书店停止销售《马文的战争》,并于12月3日在其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表示歉意。此后,叶XX与陈X及Z出版社曾就侵权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 2008年12月1日,叶XX将陈X、Z出版社、南京Y书店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索赔侵权给他造成的损失,以及他为制止侵权行为付出的开支,共一百余万元。 案件经过了两次审理,被告的几方中,陈X说自己是和某影视签的合同,自己有剧本版权和文字版权,而且改编后的作品和叶XX原作完全不同,不侵权。出版社则称他们不知道叶XX和某影视公司有合同,没有侵权的故意,而且事后积极弥补。此外,出版陈X的小说不但没赚钱还亏损了,请求驳回叶XX诉请。Y书店更是一头雾水,认为自己不过是卖了合法出版的图书,何罪之有?鼓楼法院审理此案后查明:2008年9月,Z出版社在出版小说前曾设计过一个封面样式,上有“由叶XX获奖作品改编”字样,但书出版后,这一字样却没有出现。在第二次印刷时,增加了陈X的后记,里面提到了影视公司要求他改编叶XX作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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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不同。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权与版权的区别:1.著作权与版权形成机制不同;2.著作权与版权主体不同;3.著作权与版权客体不同;4.著作权与版权期限不同;5.著作权与版权内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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