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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案例分析之文学作品的多人原创侵权纠纷

2020-06-16 23: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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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6-17 回复

专业分析:

1991年暑假期间,原告陈启元经人介绍,携带其写的《八卦探源与周易研究》书稿,到被告范文堂家与范就此书稿的创意和修改进行探讨和研究之后,陈启元将该书稿留给范文堂进行修改。1992年初,陈启元曾向范文堂取走书稿,不久又送回给范文堂。1993年春节假日期间,范文堂到陈启元处住了约一个星期,双方共同研究书稿。此后不久,范文堂又介绍被告张学松参加此书稿的再创作。同年暑假期间,陈启元又到范文堂处住了十多天,和范文堂、张学松一起探讨研究,在原稿基础上完成了定稿,字数从3万多字扩充到近40万字,书名定为《易数原微》,陈启元并试设计了书的封面,在该设计封面上标明“陈启元、范文堂、张学松著”。此后,张学松经联系,在中州古籍出版社落实了出版事宜,取得了出版书号。同年12月29日,陈启元、范文堂、张学松三人签订了一份《关于〈易数原微〉出版发行等有关问题的协议》。 协议约定:主编第一名陈启元,第二名范文堂,第三名张学松;如能联系到副主编和编委,可署副主编和编委若干名,名次按姓氏笔划序排;主编名字印在封面上,版权归三名主编所有。该协议还对出版经费、发行、利润分配、风险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三人均在协议上签了名。经范文堂、张学松联系,确定了被告付华春、刘建平、刘海群、杨淑贞、赵书群、商武恒、梁国印等7人作为该书的副主编署名。此后,此书印刷了4000册,并按协议的约定,由原、被告分担了销书数量。 在书的销售过程中,原告陈启元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于1991年7月自行完成了《易数原微》的创作。认识被告范文堂和张学松后,在他们二人的胁迫下,三人签订了一份出书协议。后范文堂、张学松二人又以集资出书为名,又增加了被告付华春、刘建平、刘海群、杨淑贞、赵书群、商武恒、梁国印七位副主编,擅自转让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其独自享有《易数原微》一书的著作权,并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被告范文堂答辩称:该书先系我与陈启元合作所著,并由我申报了《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申请评审书》,后张学松也参与了写作,并进行了统稿和终校。1993年12月份,3人又签订了一份出书协议,明确该书的著作权归3人享有。所以,不存在侵犯原告权利的问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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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类纠纷中,有个共同的特征,即下家认为既然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具体的买卖条件,且付了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预付了部分房款,最后却未能买到房子,认为中介违约了。笔者将此类纠纷称为“包购纠纷”,即下家误认为中介必须居间成功,否则即是违约。近两年,由于房价上涨,这样的纠纷非常多。买房不成而房价上涨,购房者心理难以平衡。这样的主张法院是不能支持的。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居间服务最显著的特征是“居间性”,即居间人不是上下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其服务行为是事务性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能决定买卖最后能否成功,当然也不能承担上下家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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