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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2020-10-16 10: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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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16 回复

专业分析:

一是责任的主体不同。在一般民事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原告;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是被告。无论一般民事案件,还是特殊民事案件,提供证据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 二是责任的来源或依据不同。提供证据的责任来源于原告或被告的内在的取胜欲望;而举证责任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提供证据的责任属于任意性的规定,取决于主张者或反驳方的自由意志,他可以行使主张权或反驳权,也可以放弃主张权或反驳的权利。 三是后果不同。原告或被告“提供证据展开攻击或予以反驳”这种责任如果履行不能,并不必然导致败诉的后果,而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没有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则必然会导致败诉的风险。可见,两者在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的依据和后果方面,都是不同的,不可混淆。 我国有的学者也曾经指出了举证责任与大陆法上的“举证必要”的区别,指出举证责任与举证必要概念上的区别为德国和日本的通说。举证必要是指在具体的诉讼状态下,一方当事人如不提出证据将招致不利后果。没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也有举证必要,这种举证必要的作用在于妨碍法院对对方当事人所证明的事实形成确信。而行为责任则不同,它必须依附于结果责任。可见,被告的举证行为属于举证必要,而非行为责任的表现。举证必要当然存在转移的问题。这里“举证必要”与提出证据责任”基本上是同一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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