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性质不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具有自愿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可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具体又体现在两方面:一、机动车辆必须参加该保险;二、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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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与责任险的区别: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 二、两者的目的不同; 三、两者归责的原则不同; 四、两者赔偿的途径不同; 五、两者遵循的法律不同。
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与责任险存在着不同: 1、两者的性质不同。 2、两者的目的不同。 3、两者归责的原则不同。 4、两者赔偿的途径不同。 5、两者遵循的法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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