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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的案例及案例分析

2021-04-06
胡女士在大拇指广场租了一间20平柜台位作为美甲生意用,租赁协议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三个月为一期,三个月付一次,押金为贰万元整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需终止合同,需至少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如果合同期未满,胡女士临时解约的,赔偿当月房租给出租方。”胡女士把房租及其押金交给上家,并写了收条,房租及押金由上家交给出租方。 现因为胡女士家中有事,想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提前2个月通知,出租方不愿意退押金,并要求胡女士继续履行合同。 【法官说法】 此案件的关键点是提前通知解除合同需不需要对方同意?合同法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此条主要针对的是对方迟延履行或者预期违约等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情形,没有规定在一方守约而另一方提前通知的的效力,像上例出租方可以说提前两个月通知我解除合同,但通知必须经过我同意才能解除。 本律师认为,提前通知解除不需要另一方方同意,因为根据合同自治,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并没有规定还需要另一方的同意,如果说还需要对方同意的话那么和合同的本意是相违背的,且合同中这样的规定也是符合情势变更的,给予了守约双方解除合同的必要便利,并不意味着签了合同后就意味着一定要履行到合同期满。只要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完成了解除合同的所有手续,那么合同就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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