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对于不涉及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使用行为,则不作为侵权行为追究。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 1、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 2、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 3、商品与服务存在特定联系,如果使用相同或者的似的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是同一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该商品与服务应当认定为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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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专有使用权,也就是商标专用权。它的定义是,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拥有直接的支配权。商标专用权表现为注册商标所有人能够为一定行为,特别是以独占使用为主要内容和特征的行为,具有积极作为的意义,因而也可以把商标专用权称为商标注册的积极效力或商标权人的积极权利。 二、 (1)专有使用权。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的权利。 (2)收益权——许可权。商标权人通过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自被许可人获得对价或报酬的权利,此即学说上的许可权。 (3)处分权 1、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2、出资。商标所有人可以用商标进行出资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3、质押。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用以担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4、抛弃商标权。a明示抛弃商标权人可以向商标局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商标权,并由商标局予以注销登记。b默示抛弃注册商标之所有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注销商标商标保护期限届满,超过宽限期商标所有人没有申请续期。
商标使用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即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任意更改注册商标,也不能把核准注册的商标用于未经核准的商品上。超出这一范围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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