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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投保人投保有哪些要求

2020-09-29 12: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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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29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九条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建立有关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具备经营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全部或者部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二)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的。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补交保险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补交保险费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和机动车管理部门,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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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投保人的法律权利有: 1、指定和变更保险的受益人; 2、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必要、合理费用; 3、被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时,请求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 4、请求复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过60日不缴纳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它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法》对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应当允许设立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公司不须经人民银行批准。 2、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是指该公司投资某行业、产业的范围,而不表示该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如:“对旅游业的投资”,是指该公司可以投资旅游业,而不表示经营旅游业务.旅游业作为投资领域,不须报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3、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外,核定经营范围时,对其投资的范围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表述。投资公司除投资外,可以直接经营其他业务,直接经营的业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4、一人(一个股东)注册投资公司,注册资金需一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出资。二人或多人注册投资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分批出资,首批注册资金不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20%,其余注册资金可在5年内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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