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称“允许危险”法理、“容许性危险”法则。该法则本是新过失理论的理论依据。它认为,仅有侵害他人权益之事实,并不一定须加以处罚,在某种特殊情况,为谋求社会进步,应允许威胁法益之人类活动的存在,而医疗行为恰属此类。近代以来,科学发达、物质文明进步迅速,使人类生活显著改善,但同时也增加了危害人类人身和财产损害的风险。正如汽车给人类带来方便及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一样,医学的进步使以往被认为属于绝症的疾病,也有了治愈的可能,从而给患者及其亲人带来欢乐和希望;新药的使用,亦伴随着副作用的产生。但是,医学的进步乃是千千万万次的反复实验和数次的失败才得到的。因此,判断医疗行为是否产生责任,应考虑“允许风险”法则的适用,容许性危险理论已成为与患者承诺并重的阻却医疗行为违法性的另一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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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为学生。2.当事人学校处在中高风险地区。3.当事人学校对于疫情有相关通知公告。4.当事人学校当地政府出台对于中高风险地区疫情相关政策。
合同风险防范具体方法是: (一)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等状况。 (三)精心准备合同条款。 (四)及时、依法办理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办理合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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