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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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2、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下列情况下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按约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不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违法制定其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实施欺诈行为签订合同,使合同无效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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