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立劳动关系却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进入企业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1个月。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不承认其为员工,可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如下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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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签劳动合同。而且如果用工已满一个月单位还没有与员工签合同的,员工可以自用工满一个月后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最多可以支付十一个月。
企业未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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