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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企业职工(全日制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10元,折算后的日工资为69.43元,折算小时工资为8.68元;非全日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 其中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主要包括: 1、全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市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说,东莞的相关规定是在当地工作的最低工资不得少于1510元,低于该工资数额的,该单位就属于违法雇佣。
劳动法并未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赔偿计算方式,但是劳动合同法有规定,有法定情形解除合同的应给予劳动者经济性补偿,计算方式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乘以平均月工资,期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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