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为目的的。留置权的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与抵押权。质权基本相同,有以下几项:(1)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又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主债权的全部收留置权的担保,但债权人基于合同享有的附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不在担保范围之内。例如,在运送合同中,承运人享有的请求支付运费等费用的债权为主债权,受留置权的担保,而承运人享有的其他从权利,如要求清扫车厢等权利则不在担保范围内。(2)利息。指留置物即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分为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对留置权来讲,主要是指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3)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也是违约方应承担的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4)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而对留置权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债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金须以债权人实际上有损失、并且该损失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有因果关系为前提。(5)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指留置权人在拍卖、变卖留置物的过程中所,费的金钱,如留置物估价费、拍卖费、催告通知费、诉讼费等。(6)留置物保管费用,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同时有权向留置人请求保管费用,如留置牛马时的饲养费、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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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一、成立条件不同。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占有条件不同。 1、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2、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三、法律关系客体不同。 1、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 2、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权利实现不同。 1、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2、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五、消灭不同。 1、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2、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留置权和之前的区别如下: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 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实现。 5、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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