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发生不经过当事人的约定。《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留置权可以产生双重效力留置是留置权的第一位效力,债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时,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的第二位效力是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具有从属性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另外,留置权人只能在主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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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特征: 1、留置权具有物权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 2、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得价款要大体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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