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是不可以的。《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从上述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并用。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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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还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补偿性质;而支付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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