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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是否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款项到位情况

2020-09-03 23: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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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04 回复

专业分析:

按照有关规定,招标时,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款项到位情况及支付方式等。在签订合同时要进一步约定支付条件、时间、及违约处罚等。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中标人支付应付工程款。但是,有的建设项目单位主要领导、经办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款支付上大做文章,严格“把关”,论“友情”,讲关系,提前或推迟支付的随意性较大。有的工程款支付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情好的,以抓工程进度,提供施工单位积极性为由,预支款项;交情不好的,以这个不合格,那个不行,或资金没到位等为借口,拖延付款。 针对上述招标人的“正当”违规行为,各级招投标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项目的监督、审查和验收工作。具体做法是,将监管职能前移到招标项目的立项阶段,保证招标方从一开始就进入被监管视线,震慑招标方与投标方非正常接触;在招标过程中,依法办事,按规操作,严格审核招标方式,审查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评标中,密切注意招标人代表的言行。要将监管职责延伸到工程结算中,严肃查处那些签订合同偷梁换柱,高价追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加强宣传,提高招投标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让招标人到规范招标行为的重要性和应承担的责任;与相关部门共同加大查处规避管理行为的力度。招标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联动,上道程序未完成,下道程序不得办理,形成环环相扣的建设管理运行机制,使招标人的违规行为难以藏身;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一律给予经济处罚,一律追究纪律责任,一律给予公开曝光,以不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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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孟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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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效力要看是否属于符合合同成立条件,是否具有合同无效情形。如果该条款属于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无效。如果该合同中的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平等,属于显示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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