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组织并主持。开标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过程应当场记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参加开标的公证和监督机构等单位的代表应签字,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工期、密封情况以及招标文件确定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未派人员参加开标的,视为承认开标记录,事后对开标结果提出的任何异议无效。 第四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的代表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程管理经验,宜通过随机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从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或其他依法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对评标专家的能力、履行职责等进行评价。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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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开标时间规定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目的是为了防止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利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与开标时间之前的一段时间间隔做手脚,进行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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