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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在什么情况下作废

2021-12-04
具体总结如下:1。无单位盖章且无法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印章;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3、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报价,未声明哪一份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7、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贿赂手段中标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投标的;8、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立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人成本的,或者在设立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拒不按要求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9、投标文件未能对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回应的。

相关法规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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