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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2020-11-14 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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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14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里就涉及到“白合同”无效情形的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的一点是,无效的合同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合同无效缘何还可以作为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结算工程款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这是合同法乃至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体现。即使在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处理中,由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价款的约定最能真实的反映当事人对工程实际价值所达成的合意,因此,参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进行折价无疑最能体现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如在洛阳向阳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当事人双方先后签订《6.21合同》和《6.25合同》,后者进行了备案登记,但两份合同均因未经过招投标而无效,同时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哪一份合同,而后因工程验收合格,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和第二十一条的精神,判决在工程结算时以《6.25合同》为依据。反观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双方当事人在项目招标前签订了《2.15协议》。中建公司中标后,双方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与《2.15协议》一致。后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与《2.15协议》内容一致的《4.17协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4.17协议》取代《2.15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判决依据了《4.17协议》进行了工程款的结算。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合乎公平正义,但对其论证依据保留意见。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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