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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法中关于空白支票的补记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2020-11-01 10: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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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01 回复

专业分析:

在我国,空白支票指的是欠缺金额和收款人的支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欠缺收款人的空白支票,本案中的空白支票属于此类空白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收款人名称为相对记载事项,欠缺此事项的支票有效,但是,除依法补记外,空白支票不得使用。《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进一步明确,未经补记的空白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可见,空白支票的补记在空白支票流通中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根据《票据法》(2004年修订版)第八十六条(修订前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权对该事项进行补记的主体为出票人和经出票人授权的人。实践中,从出票人处直接取得空白支票的收款人被视为经出票人授权的人,具体操作如下:出票人交付空白支票给收款人,收款人对该支票视为当然授有表面补记权,得以就支票上欠缺的事项填入其认为适当的文义。 是否任何持票人都被当然授权?根据“未经补记的空白支票不得背书转让”的规定,不是任何收款人均有补记权,只有直接从出票人处获取空白支票的收款人即第一持票人才有授权补记权。因为禁止空白支票转让的规定,将空白支票排除在票据流通之外,也就是说,第一持票人不能转让空白支票,除非第一持票人对空白支票进行合法补记。 综上,本案中,北京市商贸公司为涉案空白支票的第一持票人,从其处受让该空白支票的北京盛*广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第二持票人,因此,北京盛*广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无该空白支票补记权,其自行补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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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并没有主债务人。主债务人,就是无条件付款的票据关系人。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后,首先由付款人,就是出票人的付款。如果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银行是不付款的。所以,银行虽然是付款人,但是并不是主债务人。支票的出票人,虽然最终款项是从出票人付的,但是首先应该由银行付款。所以,出票人也不是主债务人。

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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