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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法中对于票据的有什么相关的司法解释

2020-08-26 12: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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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26 回复

专业分析:

鉴于《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模糊不清,存在争论和分歧,长期以来,实践中在发生纠纷时,受现实利益的驱动,一方当事人往往主张票据具有无因性,另一方当事人则常常主张票据的有因性,司法机关在此问题上的立场摇摆不定,经常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不断出现基于原因关系否定票据有效性的裁决。 2000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已背书转让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票据的无因性问地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未明确确立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然而遗憾的是,上述司法解释生效后,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的适用上依然比较混乱,少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仍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混为一谈,置有关规定于不顾违法基于原因关系冻结票据款项,甚至做出以原因关系否定票据关系的裁决,严重影响了票据的流通,阻碍了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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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司法解释如下: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票据:将汇票、本票、支票概称为票据,其他流通证券或者票证不包括在票据法的票据概念中。此与英美票据法不同。我国票据法将所规定的票据进一步分类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并且都进行了立法定义。汇票进一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承认定期汇票,但不承认分期付款汇票。本票方面只规定了即期银行本票,不承认其他本票。支票分为普通支票、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实践中还有平等线支票;在法律适用方面,我国票据法根据票据行为的发生地分为国内票据和涉外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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