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在票据法中对记载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是指什么

2020-09-16 16:55:21
推荐答案

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16 回复

专业分析:

票据上记载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通常是指增加票据金额。票据金额是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金额的票据无效。代理人增加票据金额是指在票据的初次记载上将应记载的金额数额变大。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必然要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但代理人的责任范围如何确定,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说有金额责任说、越权部分说(又称部分责任说)、和本人无责任说。“金额责任说”认为,越权代理人应对票据记载的金额承担责任,同时本人即被代理人应对代理人代理权限范围内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部分责任说”认为,对越权代理行为应划分越权代理人和本人即被代理人的责任范围。前者就其授权范围内的金额负担票据责任,后者则只就其越权部分的金额负担票据责任。“本人无责任说”认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场合,应视为代理人自己的票据行为,本人即被代理人无需再负担票据上的责任。 实际上,代理人超越本人授权范围实施了票据行为,直接第三人往往具有过失(如上文所述),也就是说,该第三人应该能够判断出代理人的哪些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哪些没有,而却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去判断,因此,存在过失。 另一方面,票据不是静止的书面凭证,流通性是其重要特点。对于流通中的第三人来说(即间接第三人),很难从票据文义上判断出代理人的哪些行为没有超越代理权,哪些行为超越代理权。因而“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一次完成的,行为本身不易分割,将分割的风险交于间接第三人,太不公平。因此,部分责任说并不合理。在此情形下,应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被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票据流通中的善意第三人来说,“金额责任说”更合理。

展开更多

针对在票据法中对记载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是指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相对必要记载,是指出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但是如果没有记载,也不影响汇票的效力,而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推定其内容的事项。主要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三项。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本票是指发票人在到期日无条件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这类票据只涉及出票人和受款人。出票人签发本票并自行承担付款义务。本票应注明:本票、无条件支付承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金额、签发日期和地点、付款日期和地点、发票人签名等。出票人是不可推卸的主债务人。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