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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应在汇票上或其粘单上为之。票据的粘单是指为弥补票据本身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粘附于票据上的纸张。这里未规定正面反面,因为如为承兑人作保证,则可记载于正面,如为背书人作保证,可记载于反而。票据保证应记载以下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根据我国票据法及大多数国家票据法,保证人必须记载"保证"字样的文字,但不以此为限,其他同义文句如"担保"等亦无不可,但日内瓦法系又承认略式保证。 (2)保证人名称地址。 (3)保证日期。根据我国票据法及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保证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汇票或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为保证日期(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2款,台湾票据法第59条)。 (4)被保证人的名称。被保证人的名称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规定,汇票或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经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5)保证人签章。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保证无效。
票据注意事项:一、开具发票的时间务必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如: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及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二、发票的使用期限正常经营的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没有规定使用期限,但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人必须及时缴销包括空白专用发票和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一般纳税人发生转业、改组、合并、分立、联营等情况,也必须在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缴销包括空白专用发票和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三、发票的抵扣期限一般纳税人认证发票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时间仅限于当月,且必须在认证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对于上月认证的专用发票,如果上月没有申报抵扣,通常情况下在本月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票据行为无效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 票据无效的原因有以下3点: 1、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 2、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而无效; 3、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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