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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法定记载的事项。除此之外,保证人不得再在票据上记载其他附有条件的事项,例如不得记载保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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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汇票和本票的保证是一种要式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内容,保证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由票据的流通性所决定的。因为票据经多次流通转让以后,债权人经过多次变更,如何使新的债权人知道保证人对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了保证责任呢只有在票据或者粘单上作出记载,汇票或本票的保证才能成立。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作出记载时,可以根据情况记载在汇票、本票的正面或者其背面。这里要指出,如果保证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按照票据法规定的事项作出记载,而是另外在别的文件上做出记载为某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则不是票据法上的保证,而是民法上的保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依票据法的规定,要求保证人承担票据责任,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汇票和本票的保证人对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在汇票或本票上或粘单上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 (1)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文字可以不限于“保证”两字,但意思必须与“保证”一致,如使用“担保”等。记载“保证”字样,其意义在于表明保证人为这种票据做了保证,使票据保证与一般民事保证相区别,一般民事保证大都是签订单独的保证合同来体现,而票据保证只能记载于票据或者粘单上。 (2)记载保证人名称和住所,其目的是向持票人昭示,知道保证人的身份和地址,以便于持票人要求保证人承担票据责任。 (3)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以使持票人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票据保证,被保证的是票据债务,票据债务是由票据债务人承担的,被保证人自然是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可能成为票据被保证人。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上所有债务人都可以成为被保证人。为背书人提供保证,保证人就负有保证后手承兑或付款的责任;为承兑人保证,保证人就承担票据主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在票据或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该保证依然有效,如果是已承兑的汇票,视为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如果是未承兑的汇票,视为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4)记载保证日期,以明确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开始时间。保证日期只能记载开始时间,保证责任因票据债务履行而终结,或者票据权利因时效消灭而免除。保证人自己不能设定保证期间。保证人在票据或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视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以证明该保证是保证人所为。签章可以是保证人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是保证必不可少的内容。没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该保证无效。
票据的保证(avals/garantee)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一种从属性票据行为。保证可以使用于各种票据,因而,又被称为票据保证。 《票据法》第45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特征 编辑 票据保证有如下特征: 1、保证的从属性与独立性。 《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是对主票据债务的一种担保。 3、票据保证是要式法律行为。 《票据法》第46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什么票据可以票据保证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1]
票据保证人就是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那么,成为票据保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按照保证的一般原理,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作票据保证人。保证人承担的是对票据债务的保证责任。由于我国票据业务,特别是私人票据业务还不发达,公民个人作为票据保证人的还很少见。所以,实践中的保证人以金融机构等法人组织为多。 票据保证人应当限于该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票据债务人不能充当同一张票据的其他债务人的保证人。因为,保证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目的,是增强票据的信用,保证票据债务的履行。如果由票据债务人担任同一票据的保证人,就变成债务人自己保证自己履行债务,其保证就失去了意义。例如,付款人为同一汇票上的出票人或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付款人本身已负有绝对付款的义务,他对出票人或背书人的保证,根本不会增强汇票债务人总体的偿债能力,失去了汇票保证应当具有的补充汇票信用不足的意义。 以上就是“成为票据保证人的条件”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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