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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条件下,持票人有权主张票据追索权: 1、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跑; 二、承兑人或者支付人因违法被责令破产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承兑人拒...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一、不履行约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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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书的作用是用来进行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通常是为了取得票据权利。所以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时,被背书人就无法取得票据权利。同样的道理,在票据由于超过了付款提示期限以后,再次进行背书转让,则被背书人也无法取得票据权利,被背书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所以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不得再进行背书转让。 这里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背书人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有的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出现了汇票的背书转让时,被背书人当然会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则持票人可以向该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4.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5.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6.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7.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保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票据的保证主要是汇票和本票的保证。票据的保证除具有民法上保证的主要特征外,还与民法上的保证有着不同之处。民法上的保证是合同行为,由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经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约定,保证才能成立。而票据保证则不需要与票据债权人约定,保证人在汇票上按照法定要求记载保证条款后,保证即成立,由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票据的保证,其法律意义在于增强票据债务人的信用,更好地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维护票据的正常流通。票据保证不同于民法上的保证的另一个方面是,票据保证必须是对票据记载的全部金额进行保证,保证人承担的是对票据债务的全部金额的保证责任。其原因在于,票据背书转让时,不能对部分票据金额进行转让,票据债务从转让、承兑到付款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票据债务。因而,票据保证只能对票据全部金额进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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