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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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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当事人指的是票据行为中不可或缺的当事人,但是承兑人只在承兑汇票中是不可或缺的,在票据行为中并不是不可或缺的,如支票就不需要也不存在承兑人这样的当事人。背书人,并不是票据行为都需要背书,就不存在背书人这样的当事人;保证人也不是票据行为中必须存在的当事人。因此,承兑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均属于非基本当事人。如果了解了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的法理概念,你就不会觉得这个问题很困难了。每个票据都不能或缺的当事人才是基本当事人。票据的当事人: 1、出票人:出票人是指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收款人,从而创设票据的人。根据票据的不同,出票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 2、付款人:付款人是指由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记载的,将来可能对票据金额付款的人。 3、收款人: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明确记载的权利人,即记名票据上最初的持票人。 4、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票据北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从而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背书人在作出背书行为后,对被背书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承担担保义务。 5、承兑人:承兑人是指在商业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表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 6、保证人:保证人是指在票据上记载一定事项,以担保某一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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