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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无效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
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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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无效的因素: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求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而言,指出票、背书和承兑,以确保所有行为中的单个或几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理,无效的票据行为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有效性。除出票形式不足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从一开始就不存在;②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依赖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整而无效;③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整。
票据是许多人选择的金融凭证。但是由于票据的无因性,其效力也是需要注意的。那么票据应注意什么呢? 票据行为须在票据(票据正面、背面或者粘单)上进行记载,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果在票据之外另外以书面形式记载有关事项,即使其内容和票据有关,也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票据行为无效。例如出票行为中的票据金额。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相应事项。例如出票行为中的票据到期日。 3、任意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果进行了记载,则依照记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例如出票和背书行为中的“禁止转让”事项。 4、记载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记载此类事项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是可以产生民法上的效力。例如背书时记载的条件。 5、记载本身无效事项。记载的此类事项在票据法和民法上均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行为本身的效力。例如汇票的出票人免除其担保承兑、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 6、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事项。记载此类事项的,不仅关于该事项的记载无效,而且导致整个票据行为无效。例如,汇票的出票行为、承兑行为附条件。 以上就是“票据应注意什么”的内容。
票据原因主要有: (1)支付价金或劳务费或者其他费用; (2)借贷; (3)交付定金; (4)票据本身的买卖; (5)债权担保; (6)赠与; (7)委托取款等。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都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身不具票据权利义务之内容。也叫“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可分有对价的和无对价的两种类型。《票据法》第10条是关于有对价原因关系的规定,按照该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票据法》第11条规定了无对价的原因“关系,依据该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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