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票据行为包括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在内,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然而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销或者票据的签发、背书等无原因关系并不影响票据的效...
票据关系当事人为票据权利义务而实施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义务成为票据关系的内容,因此该法律关系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法上还有所谓“非票据关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票据行为无效的因素: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求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而言,指出票、背书和承兑,以确保所有行为中的单个或几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理,无效的票据行为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有效性。除出票形式不足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从一开始就不存在;②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依赖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整而无效;③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整。
票据无因性原则是票据理论的基础,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强调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不仅是票据法理论界的共识,也是现代各国票据立法所采纳的准则。票据无因性己为世界各国及各地区的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所认可,其在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方面起者至关重要的作用。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票据诈骗的五种形式如下: 1、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或支票的; 2、故意使用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3、对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予以冒用的; 4、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或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或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骗取财物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6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857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