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符合票据代理要件时,票据代理有效成立,由票据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票据责任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自无疑问。然而,当票据代理行为中欠缺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时,则不能发生票据代理的法律效力,对此,我国票据法对相关代理瑕疵行为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制。我们认为,票据代理瑕疵行为的法律效力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阐释。
针对票据代理人票据代理的法律效力具体指的内容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具有票据法上效力。
本票是指发票人在到期日无条件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这类票据只涉及出票人和受款人。出票人签发本票并自行承担付款义务。本票应注明:本票、无条件支付承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金额、签发日期和地点、付款日期和地点、发票人签名等。出票人是不可推卸的主债务人。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