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法根据通常的法律冲突的处理原则,对涉外票据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票据行为方式以及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等方面发生法律冲突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准据法。 1.关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而如果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2.关于票据的行为方式。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3.关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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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包括以下内容:付款请求权;追索权。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签名,出示票据。其他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名的,应当按照票据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法定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等。具体有: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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