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融资性票据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从国际上票据市场相对发达的国家看,均实行票据的无因性,因此《票据法》确立票据融资规定首先必须实行票据的无因性,二者是本与末的关系。 严格融资性票据的发行主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如果不对融资性票据的发行主体加以限制,极容易引发信用危机,因此建议我国《票据法》在确立票据融资规定时,对融资性票据的发行主体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 明确培育、发展票据市场专营机构,为票据融资提供物质条件。目前票据业务的开展受制于银行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手续繁琐,难以充分满足企业的需要。建立票据专营机构进行专门化的操作和统一规范的管理,有利于票据业务的扩展,提高融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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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票据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票据法律关系的缩写,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发行中按相应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非票据关系指票据法规定的法律关系,不是票据行为。两者区别是:票据关系是票据行为,非票据关系是法律规定;票据关系内容是权利义务关系,必须行使权利;非票据关系,包括以下类型: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资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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