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融资性票据业务有利于票据市场发展和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票据市场上以融资为目的、直接向货币市场投资者发行的无担保的本票(也可称为商业票据)所占份额非常少,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票据法》奉行票据有因性理论,对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没有予以认可,严重阻碍了我国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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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将汇票、本票、支票概称为票据,其他流通证券或者票证不包括在票据法的票据概念中。此与英美票据法不同。 我国票据法将所规定的票据进一步分类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并且都进行了立法定义。汇票进一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承认定期汇票,但不承认分期付款汇票。 本票方面只规定了即期银行本票,不承认其他本票。支票分为普通支票、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实践中还有平等线支票;在法律适用方面,我国票据法根据票据行为的发生地分为国内票据和涉外票据。
票据的特性如下:支付一定的金额;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权利不能与票据分离;出票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支付;无条件向持有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可转让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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