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以行为人签章于票据为其绝对的成立要件之一。票据行为代理属于票据法的特殊规定,但是关于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票据代理,故代理人应在票据上签章,欠缺签章的代理行为无效。仅由代理人记载本人姓名而盖本人印章,而未记载代理意旨与代理人名章的,称为“票据行为之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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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相关规定有:可以担任辩护人的有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相关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对相对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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