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被拆迁人是不同的相对体,二者由于各自追求的目标不同和信息不对称,极易发生利益冲突和意见分歧。在此情况下,化解冲突和分歧的最佳主体是第三方,包括拆迁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和其他具有较高公信力的人士和组织机构。然而,拆迁管理部门和法院一般不可能在矛盾的萌芽状态直接介入,往往是在矛盾发展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无法调和甚至发展到矛盾激化状态才能依法进入行政裁决或司法裁定程序。如果在拆迁过程中有第三方实施拆迁监理,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由拆迁监理企业开展拆迁纠纷的“前期调解”工作,那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矛盾纠纷完全有可能提前被化解,减少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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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和政府拆迁不冲突。企业拆迁和政府拆迁在补偿方面、用途方面和拆迁手段性质方面是有区别的。如果是政府拆迁的话,就是规定给多少补偿就是多少,政府拆迁必须要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补偿;如果是企业拆迁的话,是委托拆迁公司进行协商,可以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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