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被告人人权和维护被害人利益不可偏废是确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赋予被害人刑事实体处分权的关键。作为被告人的相对人——被害人如果不能取得诉讼主体地位,就会造成被告人可以在国家机器面前自由地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辩护,而被害人却不能自由地控诉犯罪的局面,这显然不公正。被害人参与刑事冲突的解决,是最原始地解决刑事冲突的要求,随着国家产生和社会进步,原始的复仇观念逐渐淡化,被害人的权利由私力救济转向公力救济,但是被害人作为刑事冲突一方,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否则就会影响公平正义理念的体现。因此,确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赋予被害人刑事实体处分权,在保护被告人的同时,注重被害人权利保护,两者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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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可能要求经营改变举债资金用途,将其用于风险更高的项目,这会增大偿债风险,债权人的负债价值也必然会降低,造成债权人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 (2)股东可能未征得现有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要求经营者举借新债,从而使偿债风险相应增大,致使原有债权的价值降低。
指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其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客户利益或投资者利益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利益:包括金钱、实物、有价证券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具有或能带来经济价值的非财产性利益。员工利害关系人:与员工存在合伙、合作或联营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与员工有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员工利益冲突管理遵循“风险覆盖、主动申报、利益回避、零容忍”的原则,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全体员工需做到“心有所守、行知所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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