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你与婆婆之间还是有保险利益的,不过你们是婆媳关系,但是合同中写成了母女,如果到10年后保险公司提出异议,你们就比较被动了。建议拿上保险法31条,你们自己的户口本,表明你们关系的户口本,要求保险公司变更以下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因为现在刚五年,保险公司还是希望你把20万留在公司,所以变更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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