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其中,将拆迁地块上建设的高层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用房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6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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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即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一)家庭成员内部对拆迁安置房分配有异议的,无法确定合法权益人; (二)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三)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大,存在一房多买的可能; (四)在等待过户的时间内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拆迁安置房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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