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由此可知,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需要赔偿,可以看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首先,劳动者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本人并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行为的,即使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劳动关系中,适用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原则,即劳动者依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但产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时,劳动者不负瑕疵担保义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因为劳动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由劳动者承担全部责任。比如,有劳动者因为对单位不满,为泄私愤,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对于此类损失,因是劳动者主观故意的不法行为,当然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第三种情况,因为劳动者的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则应视情况而定。劳动者因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践中,劳动者因过失造成的损失可能远远超过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完全由其承担责任既不现实的,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区分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根据过失的大小、劳动者工资的高低等来确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且扣除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相关的赔偿标准,但参照其他法律规定,也会视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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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劳动合同中未对此作约定,而用人单位又无证据证明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的具体数额,则不可以克扣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此有明确的约定,如没有约定,则不能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进行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工资标准的,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若劳动者中途离职,用人单位则可以要求劳动者一次性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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