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公司按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和额外发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如公司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含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公司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支付两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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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因为不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相应地给予合理的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2、经过培训或者调岗; 3、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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