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物权有哪些
一、登记物权有哪些根据《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分类,在继承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权利基础之上,进行归类融合,以罗列的方式列举了十几种权利类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体系,基本实现全面覆盖,统一登记范围。具体有以下这几种:(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房屋用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二、不动产登记的原则是什么(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当事人不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不予登记。(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3)连续登记原则。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①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③预查封登记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查看原文
2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的好处
实行不动产登记的好处和坏处如下: 好处: 1. 维护权益:不动产登记能够确保不动产物权的发生效力,使得不动产物权具有公示公信力,从而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束混乱状况。 2. 提高效率:统一登记能够减少办理环节,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保证物权状况的公开和明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3. 促进公平:不动产登记能够保障私人财产权属明晰,促进物尽其用,定分止争,使得老百姓的私人财产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为积累财富创造更好的条件。 坏处: 1. 增加不便:不动产登记需要到不同的部门办理多个证书,增加了老百姓的办证不便。 2. 增加成本:各种证书繁多,不仅增加了人民群众办证的不便,而且增加了其时间、金钱成本。 3. 减少透明度:不动产登记需要公示不动产信息,可能存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查看原文
3权利物权
物权是民法典中重要的概念,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在不履行债务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用益物权人享有直接利用、实际占有、经济收益的权利,需遵守法律规定。用益物权的基本权利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用益物权的设立是为了实现使用和收益。 物权是民法典中重要的概念,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包括:1、用益物权人对物予以直接利用、实际支配、实际占有;2、使用该物以及利用该物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3、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4、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人...查看原文
4转让房产物权登记
转让房产的必须进行无权登记,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转让必须经登记后才发生效力,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式,只有公示了才产生物权变更。若不登记,房屋转让无效,合同仍然有效,但合同只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查看原文
5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登记的公示力: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登记的形成力:登记的形成力,又称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是指登记具有使基于法律行不动产登记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的效力。登记的推定力:登记的推定力又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权利的效力。登记的公信力: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推定为真正的权利,并赋予其公信力,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查看原文
6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应当办理登记,担保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财产抵押的。 2、以记名股票和知识产权质押的。前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但建议您最好办理登记,因为这些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例如债务人将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的电脑,在抵押后转让给其他人的,如果办理过抵押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如果没有办理过登记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则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查看原文
词条目录
看完词条还不懂,在线问律师吧
3分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