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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抵押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不动产不登记物权不生效。但是不影响双方因此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双方为设立他项权利、抵押权利而签订的合同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是合同涉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即有效。如果目前物权登记条件不符合,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待到物权登记条件符合之后,在进行办理登记,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不动产物权变动,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本登记是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现实物权的登记,实质是终局登记,当事人所期待的物权变动效果得以实现。不动产物权变动是相对于本登记而言,它所登记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它是在确定的财产权登记条件还不具备时,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就与此相关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
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要依法登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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