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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什么利弊

2022-04-12 1,418人已浏览
  • 李勇律师

    李勇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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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利弊: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指公司在未来合同终止或终止时随时向员工支付补偿金。2、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员工流动率。3、工作者们失去了从一个工作跳到另一个工作来提高工资的机会。特别温馨提醒所有劳动者: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合同,因为双方之间没有订立定期用工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 成协议的。 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 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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