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
时间:2023-05-06 09:40:23 3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

(一)非法侵害自然人人格权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

(三)自然人死亡后,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致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

英国学者霍斯顿和R.S.钱伯斯在其合著《萨尔门德和霍斯顿论侵权行为法》中指出:损害赔偿的第一目的在于补偿受害者所受的损失,以便尽可能使之恢复到不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前的原有状态,然而损害赔偿还具有一个目的,通过使不法行为人根据损害赔偿的判决而承担责任。法院力图遏制其他人犯类似错误。以这一论述为前提,我们对精神损害赔偿功能的理解就可能变得容易些。

我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上除具有补偿性功能这一最基本功能外,至少还包括以下几个:

第一、抚慰受害人的作用。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这种方式有利于缓和、解除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平复受害人精神创伤,慰籍其受损害的感情,逐渐减轻、消除因侵权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恢复身心健康,这在作用在大陆法系各国一直占有通说的地位。

第二、惩罚侵害人的作用。责令加害人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财产补偿,这本身就是对加害人的一种惩罚,这种惩罚力度的大小,则与受害人的社会地位、人格行象、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有关。同时,这种赔偿还可以引导加害人尊重他人之权利,教育其更好地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一)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

(二)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

(三)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四)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五)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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