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在确定民事赔偿主体时,首先应该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根据责任划分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承运人(如本案中的出租车司机)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情形下,承运方与事故的其他方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害了乘车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两方都是民事赔偿主体。
二是承运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其他方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下,就发生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出租车乘客既可要求事故其他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侵权与违约竞合选择诉因时,不仅赔偿主体不同,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也有着很大的不同。这些不同主要有:1、管辖法院不同;2诉讼时效不同,侵权与违约的诉讼时效不尽相同。3、赔偿范围不同,主要是违约责任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费。4、举证责任不同。5、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因此当事人应当根据有利诉讼以及赔偿人的赔偿能力的因素确定选择以侵权还是违约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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