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厂r女士1997年技校毕业时被推荐来做钳工,工作表现非常好,三次续签合同。2005年1月r女士结婚,并于当年12月查出怀孕,预产期为2006年8月17日。我厂实行两班三运转制,考虑到r女士怀孕,而且她已具备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水平,已经是技师了,故特批准安排她对其他钳工进行技术指导,对她实行常日班制度,每周五天每天工作六到七小时,专门对当班钳工进行技术指导。2006年7月10日下午r女士在当班时突然剧烈腹痛,被工友紧急送往医院,当日剖腹产一女孩,2.4公斤。10月27日我们见r女士未上班,打电话告诉她应该来上班。r女士则认为自己领取了四个月的产假工资,就应该休四个月,而现在尚未休满。而我司认为,由于其早产,产前15天没有休,只有产后75天的产假,因此她产假、难产假和晚育假都已经休满。公司领导说在其孕期已经给予了充分照顾,如果要再不上班,要以自动离职处理。不知妥否?
答:不妥当。因为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但是遇到早产的情况,就不可能产前休满15天,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产妇擅自将产前15天假放到产后,但早产是孕妇无法预料的,因此可以将产前未休满15天剩余的假期放在产后一并休息。故r女士产前未休息,产假仍为90天,都可放在产后休息,而且她是剖腹产,还有难产的15天假期,可能还有晚育假,所以你们如将其作自动离职处理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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