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
1、双方均为本地户籍人口;
2、男方为本地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常住本地的;
3、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原则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4、双方均非本地户籍人口,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二、办理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结婚证;
3、夫妻双方户口本;
4、申请人免冠照片2张;
5、女方广东省居住证。
注: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驻穗部队现役女军人凭持有效的军官证士官(兵)证。
三、特殊情况还需携带相关材料:
1、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证明材料;
3、有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
4、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办证机构提出办证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2、办证机构检索系统已有申请人夫妻育龄信息的,打印育龄信息卡交申请人审阅。申请人签名确认育龄信息无误的,即时发证。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没有全员人口信息的,由申请人夫妻填妥《申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信息登记表》后向申请人出具暂缓受理告知书告知暂缓受理原因,15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人户籍地的反馈情况办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五、办理地点
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德安路一号之二,三楼
电话:87656172
白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广州市政通路28号政府楼2楼
电话:86383089
六、办理时限
受理后可即时办理。特殊情况无法即时办理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
七、注意事项
1、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
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2、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须凭婚育证明,向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登记,
领取《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方可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
3、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
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4、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对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或因超计划生育受到处罚尚未执行完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出具婚育证明,
有关部门不得出具相应的务工、经商等有关证明。
5、医疗单位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未持生育证明的孕妇,应动员其终止妊娠,
并立即通知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6、外地暂住人口无生育证明怀孕的,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务工、经商的,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务工证、营业执照,
直至其终止妊娠。
外地暂住人口超计划生育的,由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按《北京市违反处罚办法》规定的社会抚育费标准处以罚款,
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吊销务工、经商证照和暂住证,动员其离开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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