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劳动换取报酬,以合作、发展、互惠互利为目标,谋求双方利益,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劳动关系。社会的和谐是以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为基础的,为维护社会和平,维护劳动者自身权益,政府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其中,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投诉办法是劳动者受到不公平待遇,对用人单位进行投诉举报,维护权益的有效办法之一。
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投诉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举报投诉的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人)检举和控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举报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根据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受理举报投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和举报投诉电话(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举报投诉电子信箱),并有专人值班。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举报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举报投诉应由举报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举报投诉书面材料。书写举报投诉文字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举报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值班人员进行笔录,笔录经举报投诉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举报投诉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绝理由。
举报投诉人电话举报投诉的,应当如实记录;信函举报投诉的,应当及时登记。
第六条举报投诉书面材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举报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者住所、举报投诉时间及联系方式(匿名举报除外)。被举报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二)被举报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第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人,且被举报投诉人具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追究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
对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举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二项规定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九条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受理举报投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条举报投诉人要求告知举报投诉查处结果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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