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系某公路养护公司一名普通职工,在一次公路养护工作中,其工作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当场命丧黄泉。高某的家属遂将公路养护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6万余元。通州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路养护公司赔偿高某家属19万元。
高某在这场事故中无责且为工伤死亡,但因高某所在的公司未给高某缴纳工伤保险,导致高某的母亲、妻子和两个未成年的女儿在其死后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当家属向公司主张赔偿时,该公司拒绝赔偿,后高某家属将该公司起诉至通州法院。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生前与公路养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遇车祸身亡后被认定属因工死亡,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其直系亲属相应的工伤待遇。因该公司未给高某缴纳工伤保险,导致高某直系亲属在其因工死亡后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公路养护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因而支持了高某家属的合同诉讼请求,判决养护公司赔偿高某家属19万元。(武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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